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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便宜吃大亏 低价买赃车被判刑

  因贪图小利购买赃车的张某,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贪图小利的同时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不仅车去钱无,还落个判刑入狱的下场,其行为即印证了一句古话:贪小便宜吃大亏。

  被告人张某系浉河区吴家店镇尹台村村民,平时在湖北省随县一砖厂打工。2011年11月4日17时许,张某在湖北省随县小林镇砖厂以1400元钱,购买了朱某某被盗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张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为贪图小便宜仍低价购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640元。

  浉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张某尚能认罪、系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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