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吴益辉律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轻判,坐多久判多久,宣判后的次月,期满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益辉律师依法接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被告人何树高(化名)的委托,为其出庭辩护人,本案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益辉律师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初犯、从犯,并存在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吴益辉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宣判之后次月就被释放,属于刑事案件的“坐多久判多久”。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广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杨某),为节约生产成本、减少药品物料成本,牟取单位利益,以减少蛇胆汁投放量的方式生产蛇胆川贝胶囊。被告人杨某与时任被告单位生产部主管的被告人秦某、质量管理部主管的被告人宋某、QA质量监控员的被告人刘某、质量管理部检测员的被告人梁某、生产工序领班的被告人何树高(化名)相互纠合、分工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减少蛇胆汁的用量,明知是不合格的药品而伪造称量备料记录、成品检测报告等,生产出蛇胆川贝胶囊一批,并向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经检验,该批次蛇胆川贝胶囊蛇胆汁含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次的蛇胆川贝胶囊为劣药。
二、律师主要的辩护意见意见
1、被告人是工人,不是该案的决策者和组织者,被告人是根据上级的指示工作,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情节较轻、主观恶意小,其是为了谋生才按照上级的指令工作,其是被动参与本案犯罪的;涉案产品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
3、被告人是初犯,文化程度低,具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
三、法院认为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在本案中没有获利,涉案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在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在吴益辉律师的成功辩护下获得轻判,坐多久判多久,宣判后的次月,期满释放,当事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