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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非法采伐野樟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利欲熏心非法采伐野樟树

“我不该被金钱蒙了心,干出犯法的事。”被告人李某如是说。近日,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是新建县樵舍镇坝上村村民,因年关将近,李某想弄点钱过年,思来想去,他觉得村集体所有的“朱(猪)头山”上的野樟树可以买几个好钱。2014年12月7日上午,李某在未经村集体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挖野樟树33棵。经鉴定,被采挖的樟树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蓄积量为2.5208立方米。案发后,被采挖的33棵樟树均被村委会移栽成活。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国家规定,未办理采伐证非法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樟树33棵,蓄积量为2.520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采伐的樟树悉数移栽成活,未造成损失,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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