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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宗污染环境案审结 电镀厂老板获刑一年

  去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昨日,从花都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广州市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一名电镀厂老板因排放污水超标获刑。

  去年3月至10月期间,42岁的广州男子杨某照在花都区向一陈姓男子(其合伙人)租了300平方米作厂房,开设了一间无牌电镀厂,由杨某照负责电镀厂全面工作。

  该电镀厂对五金拉链头、铁圈等进行上色加工,在没有做好污水处理的情况下把加工污水通过暗渠排放到天马河,造成天马河环境污染。

  去年10月23日晚上10时许,花都区治安大队联合花都区环保局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当场对排放口的污水抽样检查,经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其排放口镍超标14.8倍、铜超标60.3倍、锌超标4.93倍、氰化物超标0.18倍。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照无视国家法律,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判处杨某照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章程 通讯员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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