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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3万余元 虚假信息办卡“得不偿失”赔了11万多

恶意透支3万余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使用虚假信息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赵某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人民币36747.16元,经广发银行工作人员近600余次催收未还款。

恶意透支3万余元,银行工作人员近600余次催收仍未还款。男子赵某被控使用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消费3万余元,银行工作人员近600余次催收仍未还款。案发后,赵某连本带息偿还广发银行11万余元。昨天(17日)上午记者获悉,赵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已被公诉至顺义区法院。赵某供述,对自己“得不偿失”的透支行为十分后悔。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使用虚假信息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赵某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人民币36747.16元,经广发银行工作人员近600余次催收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连本带息偿还广发银行人民币115386.72元。

赵某供述称,因缺钱使用,他通过网上找专门办理信用卡的人,支付了2500元,利用虚假信息办理了额度为25000元的信用卡。面对需要承担的巨额利息,对自己“得不偿失”的透支行为十分后悔。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说明: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以及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都属于“冒用”,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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