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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刑案凸现争议

【龙虎网讯】见女友上网聊天时与人发生争执,一男子纠集同伙对所谓的“肇事者”进行了殴打,并逼其写下5000元的欠条。为了要到这笔钱,这伙人又押着 “肇事者”去向其父亲索“债”,在得到1800元后,这伙人才肯罢休。然而,在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背后,却引发出了适用罪名的争议。最终,法院以绑架罪将这伙歹徒绳之以法。
  
  押着受害人上门“讨债”
  
  2003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夏某以魏某在网上骂了其女友为由,纠集石某、陈某等四人,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至南京市升州路一家网吧,强行将正在上网的魏某带上出租车殴打,再带至夏某的住处。夏某将魏某钱包里的身份证和现金扣留,并逼迫魏某写下“欠夏某5000元”的欠条。
  
  当晚10时许,夏某和石某、“虾子”等6人,持刀将魏某从南京挟持到高淳县,逼魏某带路去找其父要钱。魏某趁机逃跑时,被“虾子”和陈某追上,陈某持菜刀在魏某的左腿上连砍两刀,夏某对魏某面部猛击数拳,逼其继续带路。来到魏某父亲的住处,夏某等人向魏父索要5000元,并扬言:如不给钱,就把魏某带回南京。魏父无奈向围观的村民哀求借钱,共交给夏某1800元,夏某等人这才将魏某放下车。
  
  抢劫、敲诈都难定其罪
  
  夏某等人的行为究竟应定何罪?公诉机关、辩护人以及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公诉机关认为,夏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夏某等人是以魏某的欠条为借口向魏父勒索钱财,所侵犯的不是被害人魏某所有或管理的财物,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而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劫持并非法拘禁被害人,为了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共同构成绑架罪,并最终以绑架罪判处这一团伙的主犯有期徒刑12年。
  
  ■法官说法
  
  为何法院最终认定是绑架罪呢?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法官对记者进行了解释:本案中,夏某等人使用殴打魏某的暴力手段,强行将其劫离网吧,拘禁了十几个小时,又挟持魏某向魏父勒索钱财。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向被劫持人的亲属勒索钱财的构成要件。
  
  本案如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则不能反映出被告人对魏某多次实施暴力的行为及其行为的恶性程度。虽然夏某等人让魏某出具了欠条,再以欠条向魏父进行勒索,但因魏某与夏某等人并无实际的债务存在,欠条只是幌子,故本案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认定为抢劫罪,则又不能反映出被告人使用暴力劫持魏某十几个小时辗转数地的行为,而在向魏父勒索钱财时,被告人主要表现为以魏某作为人质的手段,而并未当场使用暴力,不符合抢劫罪通常明抢明劫、能抢尽抢的特征。某种程度上来看,夏某等人的这种作案方式更反映出其犯罪行为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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