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吴益辉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辩指南
自首知识
经济犯罪资讯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法律文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2017年12月2日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对于该罪一些具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节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文章来源: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ddgzxsaj.com/news/view.asp?id=899579285157
[复制链接]
吴益辉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单位犯罪案件程序怎么走
过失犯罪都不承担刑事吗 怎么认定是单位犯罪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再犯新罪并罚有何特点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具体表现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
相关文章
在线留言
请输入留言内容...
验证码:
欢迎拨打咨询热线:13711190800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大律师网
律师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