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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回应美对鸿祥提起刑诉 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规定

一、外交部回应美对鸿祥公司的刑事诉讼

据央视新闻报道,美司法部宣布对中国辽宁鸿祥实业发展公司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该公司涉嫌违反安理会2270号决议,为朝鲜发展核武提供支持。美方官员透露,中美双方就该案开展了合作。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27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作出回应。

耿爽表示:中方反对朝鲜发展核武器、致力于推动半岛无核化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中方一直认真执行安理会2270号决议,履行自己在防扩散等方面的国际义务,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任何企业或个人如有违规之举,一经查实,我们会严肃处理,在此过程中,如有必要,我们愿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前提下同相关国家开展合作。但我们反对任何国家根据国内法对中方实体和个人实施“长臂管辖”。中方在近期与美方的沟通中表达了上述立场。

二、我国法律对涉外刑事诉讼的规定

(一)概念:涉外刑事诉讼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

(二)原则:在对刑事诉讼中,我国坚持主权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原则、诉讼权利原则、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等原因。

(三)管辖

对于刑事诉讼的管辖,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因此,小编认为根据主权原则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对于鸿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只有中国的法院才有管辖权,因此美国对于中国公民涉嫌向朝鲜(非美国)提供核武器的起诉,美国既不是行为人国籍国也不是行为发生地国家,不存在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签订的国籍条约,也不存在美国对此案进行普遍管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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