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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案例
2018年2月16日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法制日报
记者从厦门海关获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关侦办的首起利用电子设备走私淫秽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翁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6年11月27日,翁某通过金门至厦门客运直航航线从厦门和平客运码头入境,随身携带的93张淫秽光盘被厦门海关查获。海关缉私部门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中存有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文件,包括淫秽视频文件4278个、淫秽图片66张。另外还查获淫秽光盘137张。
据厦门海关缉私人员介绍,目前,利用电子存储设备携带淫秽物品进境现象呈增多趋势。去年底以来,该关已在旅检渠道连续五次查获旅客利用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携带大量淫秽文件进境情况。与淫秽光盘和书籍相比,存储于电子存储设备的淫秽物品具有一次携带数量多、隐蔽性强的特点,且其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一旦用于传播,危害性远大于传统的淫秽光盘及刊物。
对此,海关提醒,携带淫秽物品入境,无论使用何种手段,均属非法行为,一旦被查获,海关将依法处理,如果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记者蔡岩红)
文章来源: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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