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侵住宅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2018年7月4日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第一、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第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生活与居住安全的;
第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居住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第五,入户盗窃未达到盗窃罪起点数额,但其为实施盗窃侵入被害人住宅的;
第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这些情形的认定过程我们应当结合侵入者与居住者之间的关系,正确认定侵入者进入住所的真实意图,对侵害居住者住宅安宁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予以正确的判断。当然,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没有一个较为确定的标准,一般表现为居住者的财产毁损,或者身体受到伤害且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以及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等。由于对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范围很大,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凭借司法人员结合当地生活习俗以及法益保护的心理标准来进行判断,因此对于涉及此类犯罪赋予司法人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些情形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人怀有重罪意图而以非法侵入住宅这一轻行为掩盖重罪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更加严肃地认定侵入者的心理因素,严格地认定本罪与其他犯罪在构成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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