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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笔迹鉴定可以私自进行吗?

 吴益辉律师,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

一、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


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


1、《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


二、具体情况


自卫中的武力行为的使用,必须首先具有对方的暴力行为,或至少自卫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存在。非法的暴力行为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如谋杀、非预谋性杀人、企图的谋杀的殴击、袭击等,和侵权行为,对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进行自卫。


对加害行为以武力进行自卫所要满足的条件在于自卫者必须合理地相信:


本人处于即时非法的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


自卫中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这一危险所必需的。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加害行为的武力程度具有合理对等关系,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即单纯的身体伤害的威胁,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对于对方的致命打击,即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但是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却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因这种自卫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


在遇到致命打击的危险时,受害人是否绝对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回击,有的法律和判例中强调必须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只有在不能退却以避免受到致命的打击的时候,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另一些法律或判例则没有要求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参见“退却的必要”。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自卫打死人的情况下,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国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条件下,是不需要追究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同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认定。






笔迹鉴定可以私自进行吗?



一、笔迹鉴定可以私自进行吗


可以的,笔迹鉴定可以个人委托,也可以由法院委托。有时候原件在法院的时候就只能由法院委托做鉴定的了。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如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代理。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2、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合同纠纷,在借款字据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做笔迹鉴定。如果没有委托法院进行办理,当事人也可以私自找司法鉴定机构处理。当然,找的鉴定机构必须有笔迹鉴定方面的资质,应当找实力强的,这样鉴定结果权威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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