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鉴定的条件
2017年10月5日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复核鉴定的条件,各省立法中存在差异:《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同一案件出现两个不同鉴定结论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司法机关委托市(州) 或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重新鉴定可以进行两次,第一次重新鉴定后,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委 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当事人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省司法鉴定 委员会受理下列鉴定,即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省级社会专业鉴定组织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省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省级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 论有争议的;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外省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省内有影响的重大、特大案件的鉴定,需要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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