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具体处罚方式 关于死刑量刑的辩论
吴益辉律师,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具体处罚方式
一、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
二、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哪些规定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地域外出医病、探亲等,也不得组织、发动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4.需要迁居的,要提出申请,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外出经商,也需事先经县公安机关允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三、我国《刑法》根据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规定了三种法律后果:
1、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通过上文中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三种缓刑考验期的处理。要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罪判处的刑罚计算后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希望您登陆本网站进行在线法律咨询,希望您的疑问能得到解答。
关于死刑量刑的辩论
死刑量刑辩论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质量,促进裁判更加公开公正。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程*生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已酝酿了一段时间,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经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协商,决定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实行‘量刑辩论’制度。”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是否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河南高院刑三庭所尝试的“量刑答辩”,是指在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其建议或请求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期或刑期范围进行辩论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三庭开庭审理的全部死刑二审案件,除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以外,原则上均应进行量刑答辩。
“‘量刑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也就是说,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辩论后,进入‘量刑辩论’环节。”谈到具体操作程序时,程*生说。
进入“量刑辩论”环节后,一般由控方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并参加庭审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后,对量刑发表意见。法官就控方、辩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三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必要时可进行二轮答辩。
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也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参考。
对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载明并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