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吴益辉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辩指南
自首知识
经济犯罪资讯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法律文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自首知识
哪些情况是属于自动投案?
2017年6月2日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文章来源: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ddgzxsaj.com/news/view.asp?id=883608483594
[复制链接]
吴益辉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犯罪以后自首的规定 自首情节的法律应用
盗窃罪自首后多久起诉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方法是
自首的情节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后自首如
投案自首应该去哪里 陪同自首算立功吗
2019年故意伤害罪会判几年?故意伤害罪自首要判
相关文章
在线留言
请输入留言内容...
验证码:
欢迎拨打咨询热线:13711190800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大律师网
律师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