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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缘何缺位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法院发现了多起因为程序问题的错误、导致dna鉴定等证据无法使用的案子。
  针对这些非法证据,为什么律师没有提出辩护意见?是律师忽视了程序辩护还是另有原因?
  程序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专家指出,法律设定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规制公权力,倘若不遵守程序,便可能导致办案机关滥用职权办案,也必将破坏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指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并未被严格执行。”北京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告诉记者。
  田文昌说,张军表示,在死刑案件的复核中,因为程序问题的错误,导致dna鉴定等证据无法使用,最高法院发现的不是一起两起,但律师却没有发现一起。
  田文昌评论称,此语“击中刑事辩护的要害”。
  梳理诸多错案,其共性之一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堂而皇之地出现,并影响了整个案件的结果。在过程中,能够改变案件结果的程序性辩护却遗憾地被各方忽略。
  在更关注实体辩护的当下司法体制中,程序性辩护成为一纸空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撑。
  在田文昌看来,这甚至让“所有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感到惭愧”。
  “程序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法律设定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规制公权力,倘若不遵守程序,便可能导致办案机关滥用职权办案,也必将破坏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非法证据被采信
  赵作海案颇为典型。
  在经历“无名死尸———刑拘疑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获刑入狱———死者归来———沉冤昭雪”一个常见的错案循环后,赵作海得以清白。
  然而在办案期间,造成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法证据问题被忽视。
  赵作海案在1999年至2002年案发,当时柘城县公安局向柘城县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此案存疑,曾经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这个疑点主要是,无头男尸的身份难以确认。
  时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刑诉法执法大检查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在报告此次检查的情况时说,由于我国长期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以嫌疑人口供为定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为获取嫌疑人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刑讯逼供现象没有得到遏止。
  就在执法大检查的前一年,1999年5月至6月,被刑拘的赵作海共作了9次有罪供述。这些在庭审时又都被赵作海推翻,赵声称遭到了刑讯逼供。
  2001年,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此案被有公检法“三长”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认定,尸源无法确认,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
  1年后,同样由公检法“三长”参加的会议,却认为,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但实际上,由于尚缺尸体dna的鉴定,关于尸源的问题仍然存疑。
  然而,存疑的案件最终定谳。
  陈卫东指出,dna鉴定是一个科学含量很高的证据种类,法官、律师虽然都不是专家,但一定要有这方面的意识,尤其对律师而言。
  但在实践中,如此错误一再出现,赵作海案并不少见。
  田文昌认为,缺乏程序性内容的辩护是不完整的辩护,这也是产生诸多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尤其在死刑案件中,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性更为显著。
  张军指出,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此前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不知道几千件了”,“但在法庭上有一起从证据上能够认定是刑讯逼供的吗?没有。但同时揭露出来的错案,像赵作海这样的错案,几乎没有不存在刑讯逼供的”。
  刑辩律师李肖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案机关难以承认刑讯逼供,即便嫌疑人身上有伤,也难以取得证据支撑,假如这些办案机关违法,对司法机关整体形象的破坏很大。
  ◎律师常无能为力
  陈卫东指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辩护理念截然不同,中国律师传统意义上的辩护是实体辩护,关注焦点在于定罪量刑上,往往忽略程序性辩护,欠缺“质疑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性、正当性,证据搜集的合法性以及审查程序的正当性”。
  陈卫东说,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了抗辩式的诉讼模式,强调了程序的正当性是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准,特别是刑诉法第191条规定了诉讼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几种情形,对程序正义的理念有很大的促进。
  接受采访的专家也一致认为,律师意识固然重要,其所处的司法环境及办案人员、审判人员的意识和素质同样不能忽视。
  田文昌指出,程序性辩护的目的不仅是为满足取得辩护成功的需求,还是律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履行的必要义务。
  “许多律师原本很有责任意识,在长期的刑事辩护中,屡次提及程序问题,却均未被法官采纳,久而久之,这些律师就慢慢地丧失了信心。”陈卫东说。
  北京市一位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透露,在河南某地审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长达数天的庭审结束时,合议庭3名法官直接当庭宣判。当时,包括他在内的1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同时提出,“为什么没有休庭合议直接宣判”?法官答“我们3个用眼神交流过了”。之后,14名辩护律师愤而离场。
  “审判人员应该早在开庭前就定好了判决结果,开庭、控辩环节沦为形式。”这位律师说,“这种审判程序都公然地漠视,更不要说办案侦查中的程序违法问题了,我们有时进行程序性辩护,毫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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